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轻微违法警示制度》意见的公告
经我局各部门研究,现将《轻微违法警示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3日至2026年9月2日(共30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网页下方评论栏、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我局(个人需署实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通讯地址:三元区东新五路梅林大厦6楼611室;
邮政编码:365000;
电子邮箱:city0598@163.com。
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3日
轻微违法警示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依法参与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轻微违法警示,是指对违法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采用警示、告诫方式要求行政相对人立即纠正,并告知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城管执法中队及业务股室在管理区域内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进行行政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依法治理活动时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轻微违法警示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行政相对人主观上无违法故意,属于初次过失违法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暂、涉案体量较小、影响范围有限的;未占用城市主要通行通道、重点公共区域的;不存在安全隐患、没有造成公共设施损毁、环境破坏、群众困扰及负面社会影响的;经执法人员劝导之后能够当场主动整改、即时消除违法状态,可迅速恢复公共环境原貌的,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警示、告诫。
第六条 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警示、告诫时,应当进行执法宣传,通过摄像、摄影、录音等形式固化警示、告诫过程,为后续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提供证据支持。
第七条 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警示、告诫,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告诫书》。
《行政告诫书》应当注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内容、触犯的法律法规、整改要求和时限、拒不整改或停止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实施轻微违法警示后,城管执法中队及业务股室应当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相关义务进行复查,对未按规定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不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的行政相对人,按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九条 城管执法中队及业务股室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借轻微违法警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借轻微违法警示包庇违法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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