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轻微违法警示制度》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6-08-03 15:48 来源:三元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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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我局各部门研究,现将《轻微违法警示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3日至2026年9月2日(共30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网页下方评论栏、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我局(个人需署实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通讯地址:三元区东新五路梅林大厦6楼611室;

  邮政编码:365000;

  电子邮箱:city0598@163.com。

  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3日

  轻微违法警示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依法参与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轻微违法警示,是指对违法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采用警示、告诫方式要求行政相对人立即纠正,并告知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城管执法中队及业务股室在管理区域内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进行行政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依法治理活动时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轻微违法警示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行政相对人主观上无违法故意,属于初次过失违法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暂、涉案体量较小、影响范围有限的;未占用城市主要通行通道、重点公共区域的;不存在安全隐患、没有造成公共设施损毁、环境破坏、群众困扰及负面社会影响的;经执法人员劝导之后能够当场主动整改、即时消除违法状态,可迅速恢复公共环境原貌的,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警示、告诫。

  第六条 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警示、告诫时,应当进行执法宣传,通过摄像、摄影、录音等形式固化警示、告诫过程,为后续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提供证据支持。

  第七条 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警示、告诫,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告诫书》。

  《行政告诫书》应当注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内容、触犯的法律法规、整改要求和时限、拒不整改或停止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实施轻微违法警示后,城管执法中队及业务股室应当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相关义务进行复查,对未按规定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不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的行政相对人,按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九条 城管执法中队及业务股室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借轻微违法警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借轻微违法警示包庇违法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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