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徐碧“12•2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三元徐碧“12?2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27日12时39分许,三元区徐碧街道乾景巷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肖某洪驾驶闽GMM895号二轮摩托车沿乾龙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乾景巷路口,与三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三元分公司驾驶员赵某驾驶的闽G08170D号大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肖某洪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三元徐碧“12?2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通知》(明安委〔2025〕27号)的要求,受三元区人民政府委托,三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三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元大队、三元区交通运输局、三元区总工会、徐碧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三元徐碧“12?2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三元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三元徐碧“12?2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因普通二轮摩托车未靠道路最右侧通行,未注意观察十字路口车辆通行情况,且未遵循让行标志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员和相关单位概况
1.闽G08170D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福建省三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三元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分公司),登记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北路XX号(翁墩公交枢纽站),使用性质:公交客运,注册日期:2022年12月1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12月,车辆型号:XML6805JEVJ0C8,车辆识别代号:LL3AECJ32NA071517,发动机号码:D09040522102026。投保公司为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强制险保单号:PDZA202535040010025817,限额20万元,商业保险单号:PDAA202535040010015412,限额300万元,该车在事故中受损。该车2025年10月经检测合格。
2.闽GMM89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BBPEJ9H5KBF25445,发动机号:9463196,车辆所有人:肖某洪,登记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陈大镇陈X村XX号,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0月2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7年10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强制险投保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FC25350107130000000052,限额20万元。
3.赵某,闽G08170D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女,出生日期:1986年XX月XX日,汉族,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大X村XX号,户籍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大X村XX号,身份证号码:3504XXXXXXXX042,档案编号:350420465376,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12月19日,有效期止:2032年12月19日,准驾车型:A3,发证机关: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系电话:136XXXX3853,伤害情况:无。
赵某2018年入职福建省三明市公共交通公司第二营运分公司,2021年调入福建省三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三元分公司,2024年因休产假停岗,2025年2月28日经三元分公司组织的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准许上岗工作。
赵某近5年有1次交通违法记录:因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依法被处100元罚款记3分行政处罚。
4.肖某洪,闽GMM89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男,出生日期:1971年XX月XX日,汉族,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陈X村XXX号,户籍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陈X村XX号,身份证号码:3504XXXXXXXX018,档案编号:350421059828,初次领证日期:2021年03月06日,有效期止:2027年03月06日,准驾车型:E,发证机关: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系电话:135XXXX8952,伤害情况:2025年12月27日死亡。
5.福建省三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三元分公司,系闽G08170D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福建省三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三元分公司成立于2023年1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C6TE4C4U,法定代表人:郭孝蕊,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由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纪要文号:〔2025〕20号),会议原则同意准予福建省三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三元分公司交通经营许可事项 。
福建省三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三元分公司有运营车辆283辆,员工480人,其中驾驶员395人,运营公交线路42条,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管理人员9人。
2025年三明市交运集团有限公司与三元分公司签订《202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2025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福建省三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三元分公司
三元分公司成立了由经理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安保科科长担任,文件明确了各成员的职责和分工。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车辆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公交运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
三元分公司下发《关于印发2025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指标及工作计划的通知》《2025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交运三明公交三元分公司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8份文件,部署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每月组织召开安全例会,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以及重点时段相关会议和事故警示会。但是部分会议应参会人员与实际参会人员不一致,例如2025年1月15日召开的《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暨春运动员大会》实际参会381人,与公司提供的签到表人数不符(225人) ,经调查,赵某均有关规定参加会议。
三元分公司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部分月份填报的《三明公交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清单》和《2025年安全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不一致。例如,2025年2月、8月、9月各仅排查出1条安全隐患问题,3月和10月排查2条安全隐患问题,2025年7月排查出5条关于场站用电安全和防火相关问题,《三明公交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清单》仅体现1条。2025年8月、9月、10月《三明公交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清单》和《2025年安全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不一致 。
三元分公司按规定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险、商业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三元分公司目前有283辆公交车,公司按照规定 任命邱文辉、金玲、马丽红为动态监控人员,三元分公司动态监控管理依托三明市交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管理。三元分公司有按照制度规定,对发现的驾驶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赵某2025年12月20日19时29分因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依法被处100元罚款记3分行政处罚,三元分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对该驾驶员违规行为约谈教育。2025年12月25日因道路运营过程中“打哈欠”,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公司规定连续打哈欠3次以上,属于轻微预警,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三元分公司当日立即对赵某约谈批评教育。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27日12时05分许,赵某驾驶闽G08170D号大型普通客车沿27路公交线路出发(第一班首发),12时30分许从贵溪洋掉头回程,驾驶到乾景巷公交站点,上下乘客后,赵某驾驶闽G08170D号大型普通客车沿乾龙路自北向南驶离站点,前进约40米左右,2025年12月27日12时39分许,在三元区乾龙路乾景巷路口与肖某洪驾驶的闽GMM89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三元区乾景巷由东向西下坡相撞,碰撞位置为闽G08170D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位前侧车头和摩托车右侧。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当事人肖某洪现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

事发时,闽G08170D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速度约为26km/h,闽GMM89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速度约为30km/h,两车均未超道路限定时速。视频监控显示赵某事故发生前精神状态正常,肖某洪驾驶二轮摩托车时有佩戴头盔。
(四)事故路段情况
现场位于三元区乾龙路乾景巷路口,系一般城市道路,道路线型平直,路口呈“十”字形,乾龙路呈南北走向,北往东乾路方向,南往东新五路方向,双向两车道,道路总宽12.67米,北路口机动车道施划减速让行标线并设有限速30km/h标志。乾景巷呈东西走向,东往新市北路方向,西往列东街方向,双向四车道,乾景巷自东向西下坡与乾龙路路口交叉处竖有让行标志,设有限速40km/h标志。该路口各方向均施划人行横道,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白天视线良好。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肖某洪,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504XXXXXXXX018,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陈X村XX号。系事故时闽GMM89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包含死者丧葬费和人道主义赔偿等。
(六)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天气晴,路面干燥,光线充足,视野开阔,视线清晰。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闽G08170D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赵某下车观察,立即先后拨打120和110报警,之后又马上打电话给三元分公司负责事故处理的陆峰和当班值班的邱文辉报告事故情况。陆峰和邱文辉接到报告后,分别向安保科科长陈宜康、经理助理蔡欣宇和分管安全的副经理蒋佑强报告。蒋佑强接到事故报告后,向主要负责人郭孝蕊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途中蒋佑强电话向三元区交通局报告事故情况。
三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指令三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元大队出警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报告后,三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元大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置,三元分公司蒋佑强、蔡欣宇、陈宜康、陆峰、邱文辉等陆续赴现场协助交警进行事故处置工作。
三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元大队到达事故现场后,对事故路段采取临时交通管制,事故现场设置围挡幕布,车辆疏导,事故调查民警和技术人员在中心现场勘查。
(三)医疗救治和事故善后情况
三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抢救,经医护人员确认,闽GMM89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肖某洪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次事故未发生群体上访事件,死者家属情绪稳定,相关经济赔偿已支付。
(四)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肖某洪驾驶闽GMM89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事故地点时,未靠道路最右侧通行,未注意观察十字路口车辆通行情况,且未遵循让行标志,其通过十字路口时应在停止线外停车瞭望或减速确认无冲突在通行,其行为是本次事故致险因素,在本起事故中起决定性作用。
驾驶人赵某驾驶闽G08170D号大型普通客车行经事故地点时,未减速确保安全通行,通过路口未充分观察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其行为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一定作用。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闽行健司鉴所[2026]醇鉴字第4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赵某试管编号04114078050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2.闽行健司鉴所[2026]醇鉴字第4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肖某洪试管编号65153607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3.闽行健司鉴所[2025]病(尸检)鉴字第B0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肖某洪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4.闽行健司鉴所[2026]痕鉴(速度)字第150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闽G08170D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16km/h,临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6km/h。
5.闽行健司鉴所[2026]痕鉴(速度)字第150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闽GMM89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31km/h,临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30km/h。
6.闽行健司鉴所[2026]痕鉴(技术状况)字第150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闽G08170D号大型新能源汽车灯光系、转向系和行车制动系技术状况符合要求。
7.闽行健司鉴所[2026]痕鉴(技术状况)字第150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发生交通事故前,闽GMM89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灯光系、转向系和行车制动系技术状况符合要求。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道路设计建设、其他车辆影响、天气影响、疲劳驾驶等因素的影响。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肖某洪,系闽GMM89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车途经事故地点时,其未靠道路最右侧通行,未注意观察十字路口车辆通行情况,且未遵循让行标志,通过十字路口时应在停止线外停车瞭望或减速确认无冲突再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及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规定,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过错,是本起事故的致险因素,在本起事故中起决定性作用,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有关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赵某,系闽G08170D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途经事故地点时,未仔细观察十字路口车辆通行情况,且未遵循让行标志,其通过十字路口时应在停止线外停车瞭望或减速确认无冲突再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过错,建议由交警部门和三元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二)对单位的处理建议
福建省三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三元分公司,未发现其存在与本起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建议不追究其事故责任。
三元分公司存在的“部分会议签到与实际参与人数不符”“部分月份《三明公交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清单》和《2025年安全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不一致”等问题,建议由三元区交通运输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和防范整改措施
本起事故中,肖某洪作为非营运车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最右侧通行,未注意观察十字路口车辆通行情况,且未遵循让行标志,通过十字路口时应在停止线外停车瞭望或减速确认无冲突再通行,导致事故的发生。赵某驾驶机动车途经事故地点时,未注意观察十字路口车辆通行情况,且未遵循让行标志,其通过十字路口时应在停止线外停车瞭望或减速确认无冲突再通行,对事故发生起到一定作用,这警示我们,需要扩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覆盖面,特别是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力度,严肃处理各类非法违法驾驶行为。
为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建议相关单位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福建省三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三元分公司
要深刻汲取近期生产安全事故教训,针对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逐条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车辆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对动态监控方面的安全投入,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技能,进一步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三元区交通运输局
建议三元区交通运输局督促福建省三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三元分公司深刻吸取“12?27”事故教训,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适时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组织道路运输领域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驾驶员进行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专项培训。
(三)三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元大队
建议三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元大队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工作,扩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覆盖面,特别是要加强对非营运车辆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力度,严肃处理各类非法违法驾驶行为。
附件:1.三元徐碧“12?2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2.三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40412025000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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