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三明芦桥养老院)
经调查,三明芦桥养老院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2023年、2024年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本机关对三明芦桥养老院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芦桥养老院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三明芦桥养老院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日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和印章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明芦桥养老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三明市三元区民政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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