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公告

日期:2026-08-14 11:19 来源: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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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三明市梅列区华茂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一案,已审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2025年12月18日,我局收到罗春举报其身份信息被人冒用登记为三明市梅列区华茂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联络员,并申请撤销相关登记事项。我局依法对三明市梅列区华茂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办理变更登记时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一事开展调查。

  (一)三明市梅列区华茂贸易有限公司基本登记情况

  经查,三明市梅列区华茂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8日成立,该企业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4020503474674,法定代表人为罗春,股东为罗春、高孝财,监事为高孝财。

  (二)三明市梅列区华茂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公示情况

  受理后,我局同时将涉嫌冒名登记的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及“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截止2026年8月14日,当事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三)三明市梅列区华茂贸易有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调查情况

  2026年4月20日,我局工作人员向登记档案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罗春进行调查询问,罗春在笔录里反映的情况与其提交的申请书中的自述内容一致。

  2026年4月20日,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三明市梅列区华茂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监事高孝财发出询问通知书,无法联系逾期退回。

  2026年4月28日,我局工作人员向登记档案载明的代理人陈志榕进行调查询问,陈志榕称当时是乔志坚找到她委托她办理三明市梅列区华茂贸易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事项,当时没有签订企业注册事务代理授权委托书。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的所有材料都是乔志坚交给她的,至于乔志坚是否认识变更前股东何悦华、变更后的股东罗春、高孝财她并不知道。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整个过程何悦华、罗春、高孝财都没有到现场,办理出的营业执照交给乔志坚之后就没有再和他联系。

  2026年7月10日,我局工作人员向登记档案载明的原股东何悦华发出询问通知书,查无此人退回。

  (四)三明市梅列区华茂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住所核查情况

  2026年5月6日,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三明市梅列区华茂贸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01幢地下二层店面16实地核查,三明市梅列区华茂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该地点经营。

  (五)三明市梅列区华茂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我局分别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发函查询三明市梅列区华茂贸易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未结案件或其他不适合撤销登记情形;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复函“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无欠缴税款,存在未申报记录”;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复函“截至2026年4月9日,经执法办案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该企业存在未结案件”;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未做参保登记”;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未复函。

  经查,当事人三明市梅列区华茂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申请办理罗春为“三明市梅列区华茂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联络员”的公司变更登记时,未直接受到罗春本人的授权委托,其办理的变更登记行为非罗春本人主观意愿的表达,罗春对三明市梅列区华茂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行为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罗春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挂失证明等证明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2.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及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网站对三明市梅列区华茂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的情况截屏,证明截止2026年8月14日,当事人等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3.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记录表、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复函、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复函等证明我局依法调查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二、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三明市梅列区华茂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申请办理登记罗春为“三明市梅列区华茂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联络员”的公司变更登记时,涉嫌向登记机关提交非罗春本人签字的虚假登记材料,且第三人罗春未确认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相关登记材料上的签字,属于冒名登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以及《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在调查期间,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假冒登记企业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企业登记。”等规定,我局拟处理如下:

  撤销原三明市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将罗春登记为“三明市梅列区华茂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联络员”的公司变更登记;并将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明久         联系电话:0598-7500195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6楼办公室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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