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公告(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一案,已审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2026年5月11日,我局收到林宝华举报其身份信息被人冒用登记为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经营者,并申请撤销相关登记事项。我局依法对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于2012年7月20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一事开展调查。
(一)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基本登记情况
经查,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于2012年7月20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50402MA3010N12C,该个体工商户状态为“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经营者为林宝华。
(二)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涉嫌冒名登记公示情况
受理后,我局同时将涉嫌冒名登记的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及“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截止2026年8月14日,当事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三)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相关知情人员调查情况
2026年5月11日,林宝华向我局提交材料,其书面自述其在2026年4月24日因在三明市三元地税办事,发现在本人不知情且未授权的情况下,被人冒名使用了其身份信息登记了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经营者。林宝华称其对以上登记事项完全不知情,且其从未授权该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本人身份证信息进行登记,也未通过事后追认的形式对以上登记信息予以认可。
依据林宝华提交的《出入境记录》及《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电子文件)》(编号:E260506976432)可以发现林宝华在2012年6月20日出境,2013年11月5日入境,在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设立的时间(2012年7月20日)其本人并不在国内。
2026年8月4日,我局工作人员向登记档案载明的经营者林宝华通过电话进行调查询问,林宝华在电话里反映的情况与其提交的申请书中的自述内容一致。
(四)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注册登记经营场所核查情况
2026年8月6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99幢一层5号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个体工商户未在此地经营。
(五)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相关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我局分别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发函查询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是否存在未结案件或其他不适合撤销登记情形;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复函“未办税户”;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复函“经执法监督平台查询,截止2026年7月30日,该个体工商户在辖区内暂未发现有未结案件”;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该个体工商户未做单位参保登记”;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未复函。
经查,当事人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于2012年7月20日申请办理林宝华为“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未直接受到林宝华本人的授权委托,其办理的设立登记行为非林宝华本人主观意愿的表达,林宝华对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于2012年7月20日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行为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林宝华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出入境记录》及《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电子文件)》(编号:E260506976432)证明等材料证明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2.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及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网站对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相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的情况截屏,证明截止2026年8月14日,当事人等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3.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记录表、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复函、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复函等证明我局依法调查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二、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于2012年7月20日申请办理登记林宝华为“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涉嫌向登记机关提交非林宝华本人签字的虚假登记材料,且第三人林宝华未确认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相关登记材料上的签字,属于冒名登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以及《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在调查期间,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假冒登记企业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企业登记。”等规定,我局拟处理如下:
撤销原三明市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的将林宝华登记为“梅列区朝扬电脑经营部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并将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明久 联系电话:0598-7500195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6楼办公室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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