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撤销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变更登记的公示
被许可人: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91350403X11332895H
住所:三元区莘口镇黄沙村白蒙坪
投资人:林丽云
经我局立案调查,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冒用林丽云身份信息,提交虚假登记材料,于2012年6月21日在我局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将林丽云登记为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的投资人。
被许可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行为。鉴于该个人独资企业于2012年6月21日办理变更登记时,张勇为实际受让人,官秋英与张勇之间的转让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宜将登记恢复至官秋英名下。同时根据三明市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工伤保险欠缴2014年12月-2018年12月”,综合考量权益影响,撤销登记负面后果显著高于不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我局决定:不予撤销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的“三明市三元区西际石料场变更登记”。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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