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房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11-01 16:39 来源:三元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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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房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落实。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 号)、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明委办发20207)、《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县乡村“房长制”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明政办〔2021〕3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在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在建房屋工程合法、合规、安全、有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在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建设过程和使用安全,以加强房屋规划建设管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强化“两违”综合治理、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为主要任务,按照“区统筹、乡统管,地统筹、事统管”的要求,落实“区级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责任,实现“房长制”各项工作常态化,形成三级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不断提升房屋建设的安全质量管控水平。

二、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于辖区范围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

三、分类管控

(一)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以下项目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辖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发挥日常巡查作用,并及时联系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派进行现场查看和指导,确保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未批先建未监管项目

辖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履行属地巡查职责,一经发现未办理审批手续项目书面函告有关部门:未办理用地、规划手续的项目,移交自然资源部门;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项目,移交至住建部门。

相关部门应立即要求项目停止施工,并进行分类处置:属应急项目或重点项目,由市、区政府发文提前介入的,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先行介入监管;未有文件明确提前介入的,在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后才可动工。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8〕5号)和《关于进一步简化三明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流程的通知》( 明建〔2019〕26号)文件精神,既有住宅楼增设电梯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社区主导、业主负责、简化程序、保障安全”的原则。

业主是实施主体,对增设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增设电梯工作进行指导。

2.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实施主体,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住建部门组建专家组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指导。

(四)农村村民住宅和非住宅项目

农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区住建局负责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一定规模以下的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其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卫片进行对比甄别、实地核实认定,对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项目进行通报,确定违法建设名单后,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置。涉及违法占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自然资源部门要采取委托方式委托城管部门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负责对涉及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进行上报市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林业局:负责辖区内住宅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查处。

住建局:负责对辖区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负责对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未批先建项目进行查处。负责辖区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在建房屋质量安全等隐患举报。指导农村建房安全质量、建筑风貌管控,对乡(镇)就农村自建房关于建房人安全培训,发放安全质量一张图、“四到场”落实情况进行回访。

城管局:负责“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修订“两违”综合治理工作相关规定,建立工作机制,协调全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小组成员单位召开推进会议。落实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布置关于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执法相关事宜,以及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委托的相关执法事宜。

乡(镇)、街道: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建立每周不少于1次巡查工作制度,并建立在建工程台账,反馈至区房长办。负责辖区内乡村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及不按图施工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做好日常规划建设、耕地保护的宣传工作;对发现卫片以外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巡查、制止、报告制度。协助自然资源、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城乡违法建设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及违法建筑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等工作。

对辖区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一定规模以上在建项目疑似违法线索上报区房长办(挂靠住建局),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负责辖区内村民自建房(一定规模以内)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

五、制度和经费保障

政府负责工作部署、用地保障、力量配置、督查落实和责任追究,每季度组织一次在建房屋专题协调会,督促解建房各类问题,每年总结分析,切实加强建房管理工作。

区直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发现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未按照风貌建设等问题线索,认真组织甄别,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立即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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