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卫医罚告〔2021〕4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卫医罚〔2021〕4号)的决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卫医罚告〔2021〕4号)未按照2021年7月15日开始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引用法条顺序及准确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时限;于2021年8月4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卫医罚告〔2021〕4号)未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定程序时限制作送达。
经研究,决定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卫医罚告〔2021〕4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卫医罚〔2021〕4号)予以撤销。重新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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