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卫计局关于加强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分类、收集、转运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8-06-13 10:24 来源:三元区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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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区卫生监督所: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管理的通知》(闽卫医政[2016]3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的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的分类收集
  (一)严格落实相关规定。根据原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后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有条件防范输液瓶(袋)使用后不被污染的医疗机构,在有相应企业回收处置的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实行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全程分类处置,不纳入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实现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减少医疗废物产生量和处置量。
  (二)加强收集、搬运、暂存、转运等工作。回收利用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收集、搬运、暂存、转运等全程必须与医疗废物分开、分类处置。收集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的包装物、容器,应有明确标识和提示,包装物颜色和标示应与医疗废物收集容器警示标识和提示有显著区别,不得与医疗废物共用暂存点。院感等科室要加强回收利用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在医院内部全流程监管。
  各医疗机构要设立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的专用暂存点。接受各临床科室的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应使用三联单,分类登记转移品种(玻璃与塑料)、转移数量(重量与袋数)、交接时间、交接人员。
  (三)严禁混入注射器、注射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透析管等医疗废物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的输液瓶(袋)不得回收利用,应按医疗垃圾处置。
  二、规范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的分类回收
  各医疗机构实行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收集、搬运、暂存、外运等操作流程,明确内部管理科室与责任人,加强定期巡査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一)实行专人管理和统一对外出口。医疗机构对外转运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要指定专门科室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对接手续。要统一对外出口,各科室、部门不得私自对外转运。回收取得的收益要统一纳入医院财务管理。
  (二)规范交接手续。医疗机构对外转运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要使用三联单分类登记转移品种(玻璃与塑料)、转移数量(重量与袋数)、交接时间、交接人员、回收企业。登记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三)不得任意处置。回收企业应是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具有医疗废塑料、废玻璃输液瓶回收加工范围的企业。要通过遴选、评估,确定具体的回收企业,确定后应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回收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存储、运输、处理过程中不丢失、不转卖。
  三、具体实施步骤
  (一)2018年5月底前,完成回收企业的评估遴选工作。此项工作已完成,确定福建生态阳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三元区区属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企业。
  (二)2018年6月25日前,完成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与回收企业签订“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转运、回收协议”工作。辖区各乡(镇)卫生院和荆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管理制度将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统一收集,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免费转运、回收。
  (三)2018年6月25日开始,全区医疗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正式进入规范转运。
  四、加强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监管
  (一)各级医疗机构实行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收集、搬运、暂存、外运等操作流程,明确内部管理科室与责任人,加强定期巡查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二)区卫计局将组织卫生计生监督所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定期检查监督医疗机枃执行《医疗废物处置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三明市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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