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保对象
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以户为单位按户实际人数整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期限为一年。
二、保障责任及保费
1. 年龄在28天至69周岁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最高不超过36000元/人/年的保险金;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的按60元/日给付津贴补助,最高不超过10800元/人/年;保险费为20元/人/年,每人最多投保2份。
2. 年龄在70周岁至80周岁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年的保险金;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的按20元/日给付津贴补助,最高不超过3600元/人/年;保险费为20元/人/年,每人最多投保1份。
3. 年龄在81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年的保险金;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的按15元/日给付津贴补助,最高不超过2700元/人/年;保险费为20元/人/年,每人最多投保1份。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宣传引导,落实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工作水平。
附件:三元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细则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三元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的原则,稳妥推进。
二、目标任务
统一部署、同步开展、联合收费,着力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覆盖率,尽量做到应保尽保。
三、工作内容
(一)承保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
(二)参保对象。全区范围内出生28日以上的全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从投保之日起至满一周年为止,到期可续保。
(四)缴费标准。每份保险每人每年缴费20元,年龄在28天至69周岁最多投保2份;年龄在70周岁以上最多投保1份。
(五)保险责任。(具体以保险条款为准)
1.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障)。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项目 |
伤残程度 |
赔付比例 |
(一) |
一级 |
100% |
(二) |
二级 |
90% |
(三) |
三级 |
80% |
(四) |
四级 |
70% |
(五) |
五级 |
60% |
(六) |
六级 |
50% |
(七) |
七级 |
40% |
(八) |
八级 |
30% |
(九) |
九级 |
20% |
(十) |
十级 |
10% |
(3)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六)保险金额。年龄在28天至69周岁每份保险意外伤害死亡及残疾保险金最高36000元/人/年,意外住院津贴补助60元/日,最高10800元/人/年;年龄在70周岁至80周岁每份保险意外伤害死亡及残疾保险金最高3000元/人/年,意外住院津贴补助20元/日,最高3600元/人/年;年龄在81周岁以上每份保险意外伤害死亡及残疾保险金最高1000元/人/年,意外住院津贴补助15元/日,最高2700元/人/年;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合同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四、实施步骤
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分二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30日-11月20日)。
人寿保险公司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横幅、宣传资料、人员入户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政策,并安排专人到各乡(镇)和街道、村和居委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的推广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承保实施阶段(11月20日-12月31日)。
1.各乡(镇)、街道在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时,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一并按户收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一年合计收费180+20=200元,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协调、指导和培训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开展。
2.由人寿保险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各乡(镇)、街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信息资料整理和保险费交接。
3.由人寿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提供保险单或个人凭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赔付简便的特点,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积极推广。人寿保险要本着“人民保险服务人民”的理念,简化理赔程序,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放心投保、明白参保,真正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办成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保险”、“德政保险”。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的宣传和解读,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使政策深入人心,赢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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