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的通知

日期:2015-09-01 17:2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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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我区医疗机构消毒质量,更好的掌握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状况及影响消毒质量的因素,指导医疗机构改进消毒灭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促进辖区医疗机构消毒工作规范化管理,落实各项消毒措施,控制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根据《福建省医院消毒质量监测方案(试行)》(闽卫疾控函〔2010〕14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消毒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1.区卫生局:负责管理全区医疗单位消毒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本区医疗机构的消毒监测工作,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2.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各项消毒措施,做好消毒工作,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就医环境,避免医源性感染事件的发生。定期开展本单位消毒质量的自查自检,积极配合区疾控中心开展消毒质量监测工作。
  3.区疾控中心:严格按照《福建省医院消毒质量监测方案(试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做好消毒工作;完善消毒质量监测档案,并做好上报工作。
  二、监测对象
  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个体医疗诊所(含牙科类)。
  三、监测项目及方法依据
  监测项目统一按照《福建省医院消毒质量监测方案(试行)》执行;监测方法按照国家卫生标准GB15982-1995《医疗机构消毒卫生标准》、《消毒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采样检测。
  1.室内空气(手术室、监护室、烧伤病房、层流病房、产房与母婴同室、治疗室、换药室、血液透析室等)
  (1)监测项目:细菌总数、溶血性链球菌
  (2)采样数量:5~10份
  2.使用中消毒液(内窥镜室、产房与母婴同室、注射室、传染病门诊与病房、检验科与血库、口腔科)
  (1)监测项目:有效成份含量、污染菌量
  (2)采样数量:3~6份
  3.医护人员手(手术室、监护室、烧伤病房、产房与母婴同室、注射室、治疗室、检验科、供应室无菌区等)
  (1)监测项目:细菌总数、致病菌
  (2)采样数量:5~10份
  4.环境物体表面(层流病房、产房与母婴同室的护理台面、传染病房与门诊、检验室、监护室、治疗室、换药室、手术室等)
  (1)监测项目:细菌总数、致病菌
  (2)采样数量:5~10份
  5. 灭菌物品
  (1)监测项目:无菌试验
  (2)采样数量:5~10份
  6.紫外线杀菌灯(根据情况决定)
  (1)监测项目:紫外线辐照强度
  (2)采样数量:5~20份
  7. 灭菌器(根据情况决定)
  (1)监测项目:生物监测、化学监测
  (2)采样数量:1份以上
  8.医疗器械(内窥镜、口腔科器械等医疗器械)(根据情况决定)
  (1)监测项目:细菌总数及致病菌
  (2)采样数量:5~10份
  9. 透析液(根据情况决定)
  (1)监测项目:细菌总数及致病菌
  (2)采样数量:2~5份
  10.医院污水(根据情况决定)
  (1)监测项目:粪大肠菌群、总余氯
  (2)采样数量:1份以上
  11.医疗废弃物:了解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废物收集、转运、存放和交接等情况。
  四、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统一按照三明市物委明价(2000)147号、明卫(2000)193号的文件执行。空气(细菌菌落总数/溶血性链球菌):65元/份;环境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76元/份;灭菌医疗器械(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沙门氏菌、溶血性链球菌)38元/项;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76元/份;使用中消毒液/灭菌剂(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沙门氏菌、溶血性链球菌)38元/项;无菌检测30元/份。
  五、监测时间:
  2015年9月18~25日。
  

 

                                               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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