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10-20 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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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政文〔2013132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辖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成果,规范运行,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做好2014年度新农合农民筹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通过广泛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实施,2014年农民参合率以乡(镇)为单位要达到98%以上。

二、收费安排

(一)收费标准

凡三元区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每人每年缴费70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320元。其中农村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烈属、革命“五老”、“五老”遗孀、残疾人,以及二女结扎户和独女户人员个人参合费70元由区财政补助,个人不再缴交参合费。

(二)收费时限

201310181215日,逾期不予办理。

(三)收费要求

1. 筹资收据的管理:各乡(镇)财政所统一到区财政局领取《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并在筹资收据上加盖各乡(镇)财政所财务专用章。各乡(镇)应指定一名财务人员为票据专管员,并负责做好票据的保管、发放、回收等事宜。筹资收据必须在领用后6个月内予以核销,票据遗失的,应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并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

2. 农民个人参合费的收取:(1)各乡(镇)要及时将筹资收据、2014年参合人员名单及减免对象名单分发至各行政村,组织人员以行政村为单位开展入户收费工作,以户为单位收费和开具筹资收据,将筹资收据第二联“收据联”交给缴款人。(2)新增参合人员应在发票上注明户主、成员与户主关系、性别、身份证号码、人员性质,没有身份证号码的注上出生日期。(3)经动员仍不参加2014年新农合的农户要填写《不参加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签字单》,由户主签名后进行公示。(4)由村财统一缴费的,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确定人员名单,并按要求以户为单位开具筹资收据。(5)减免对象以区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基准,不另作调整,对该部分人员不收取费用,不开发票。同时收费人员应将2014年度名单中死亡人员标记注明。

3. 基金缴存:收费人员要及时将收取的参合资金上缴到乡(镇)财政所,各乡(镇)财政所要及时汇总收缴的基金,1230日前将参合资金上缴到区财政的指定专户(全称:三明市三元区财政局,帐号:13830101040012645,开户银行:农行三元支行),以保证基金的安全。杜绝挪动占用拖延基金的行为,如发生此类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4. 信息录入工作:各乡(镇)必须在确保每户发票金额、参合人员资料完全准确的前提下,1215日前将《三元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注册登记表》及电子表格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整理好,提交给三元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进行信息录入;录入工作必须于2014110日前完成。

5.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不得参加新农合。各乡(镇)要严格把关,如发现有重复参保的,要及时给予退保退钱。

三、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乡()要安排落实熟悉业务及责任心强的人员和财政所人员共同参与征收工作,确保征收质量。广泛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认知度和知晓率,是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关键所在,在筹资期间,乡()村干部要进村入户,边宣传、边发动、边筹资。通过干部宣传、广播宣传、宣传栏宣传等多种宣传形式,围绕重点宣传环节提高广大农民参合的积极性,确保按时、按量圆满完成基金收缴任务。

(二)认真核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区民政、残联、计生等部门要提供以村为单位农业户口的减免对象名单(即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烈属、革命“五老”、“五老”遗孀、残疾人,以及二女结扎户和独女户人员名单),做到名单与实际人员核对准确。于20131010日前将盖有本单位印章的纸质名单及电子表格提供给各乡(镇)、区财政局及区合管中心。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区政府将新农合工作纳入区综合绩效评估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重要性,把新农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有序地推进,做到思想认识不松懈、目标要求不降低、措施力度不减弱。对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收费工作处于末位、人数与款项对应不上的,或截止时间到期后参合率仍未达到98%的乡(镇)给予全区通报批评,乡(镇)主要领导、责任人当年绩效考评不能评先、评优,对由于工作推诿、失职,导致差错、延误工作、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131015

 

抄送:市卫生局。

区委及其各部门,区人大,区政协。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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