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元区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2-05-05 10:21 来源:三元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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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三元区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三元区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

  为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福建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三明市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精神,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三元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反对拐卖人口工作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调、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深入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提升我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奋力谱写三元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力量。

  二、组织机构

  三元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反拐工作,研究解决反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反拐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区联席会议设总召集人1名,由区政府分管公安工作领导同志担任,设召集人1名,由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政法委,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区发改委、教育局、统战部(民宗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工信局、卫健局、政府办(外办)、市场监管局、信访局、区法院、检察院,区总工会、团区委、妇联、残联、关工委组成,成员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系统(部门、行业)反拐工作,参加、协调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构建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

  1.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推动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系统治理。

  (1)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反拐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基层调研等传统手段,打破部门信息资源壁垒,实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要着力强化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部门联动配合和涉拐线索案件举报奖励、处置反馈等工作机制,推动全民参与投身反拐工作,切实提高全区打击惩治拐卖人口工作成效。(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负责,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卫健局、信访局、妇联配合)

  (2)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加强婚姻登记规范管理,明确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依法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健全完善当事人身份信息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加强当事人护照、签证等身份证件的审核,提高涉外婚姻登记准确性,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性别平等教育和亲子亲职教育培训。(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负责,区公安分局、妇联配合)

  (3)完善儿童收养制度。健全非亲生入户人员建档备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儿童行为,发现被非法收留抚养,及时核查处置。规范儿童收养程序,严格收养登记审查和后期跟踪,防止以收养为名变相拐卖儿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挤压非法收留抚养行为生存空间。(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民政局负责,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卫健局配合)

  (4)完善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加强本

  地境外人员实有人口管控,掌握人员动态情况。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深挖非法婚姻组织者、中介者线索,清理整顿跨国婚姻介绍市场,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介绍机构。(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民政局负责)

  (5)加强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互联网+反拐”工作模式,推动现代科技手段在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负责,区委宣传部(网信办)配合)

  (6)强化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调研。加强对拐卖人口犯罪、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及收养、安置、救助等工作调研,及时掌握犯罪动向,研究法律法规政策适用执行难点,推动反拐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责任单位: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区公安分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负责)

  (7)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教育托育机构及服务提供者、医疗机构、福利救助机构以及旅店、宾馆等,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家暴虐待、被拐卖等情形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卫健局、团区委、关工委、妇联负责)

  2.抓实行业领域整治,推进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综合治理。

  (1)人力资源领域。人社部门应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就职、用人招聘和职业介绍活动,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定期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整治活动,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定期组织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建立拐卖人口犯罪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开展部门联合执法,第一时间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拐问题线索,加大打击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精神或智力残疾人从事劳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公安分局、残联负责,区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妇联配合)

  (2)信息网络领域。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加强网络空间监管,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网络执法检查和清理整治,清理删除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不当信息。严格落实网络社交账号实名制管理制度,完善利用网络传播色情内容和性侵害、滋扰未成年人等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工作机制,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或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负责,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3)教育教学领域。教育部门应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失学辍学情况实时监测,第一时间介入解决失学辍学问题。将反拐工作作为学校管理和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高峰勤务”和“护学岗”等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普法教育,加强校园安全防控。建立健全拐卖信息线索报告制度,密切家校联系,引导和鼓励教师、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公安分局负责,区民政局、关工委配合)

  (4)医疗卫生领域。卫健部门应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孕产信息同公安机关联网共享,严格落实孕产妇产前检查和入院实人登记制度,逐步推广孕妇人脸识别技术,严禁冒名入院就医和分娩。做好产妇分娩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性核验,严格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代孕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常态化开展医疗机构职业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医护人员要严格落实侵害未成车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发现疑似被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及时向医院或公安机关报告。(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负责)

  (5)娱乐服务行业。公安机关、文旅部门应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娱乐服务场所经营管理和备案工作,完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坚决依法取缔营利性陪侍,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完善对被拐妇女、被拐未成年人及失足妇女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文旅局、民政局负责,区人社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妇联配合)

  3.聚焦重点群体发力,推进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源头治理。

  (1)农村青年妇女。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应维护保障农村地区妇女权益,依法维护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妇女等重点群体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推送、就业失业登记、技能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就业能力弱、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不断拓宽农村妇女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渠道。(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人社局负责,区发改局、教育局、妇联、残联配合)

  (2)留守妇女、儿童。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应加强对留守妇女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服务。切实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青少年维权岗和“五老”等组织或人员的作用,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能力。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落实政府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和依法承担的监护职责。(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团区委、妇联负责,区关工委配合)

  (3)前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应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严格执行拐卖人口罪犯出监危险性评估,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充分利用公安大数据平台作用,完善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的动态跟踪管控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做好因服刑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而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帮助,防止其被拐卖。(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民政局负责,区关工委、团区委配合)

  (二)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打击涉拐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1.全面摸排核查涉拐信息。

  (1)有关区直单位和部门要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坚持“党委重视、领导主抓、部门负责”的工作思路,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反拐工作,同时确定1名相对固定的联络员对接区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确保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责任单位:区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2)公安机关要分析研判本地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管、控措施,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打击活动,有效预防打击拐卖人口违法犯罪。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要严格落实“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区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教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完善儿童失踪信息发布制度。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公安机关应迅速调集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有效利用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全面系统梳理辖区内所有涉拐积案,组成专班开展专项攻坚行动,对存疑线索进行实地核查,力争破获涉拐积案。(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负责)

  (3)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犯罪,深度挖掘利用信息网络拐卖人口、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完善网络举报核查办理机制,加强主动研判发现能力,合力打击拐卖犯罪上下游产业链条,坚决遏制线下犯罪活动向线上蔓延势头。(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负责,区委宣传部(网信办)配合)

  (4)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全面排查非正常落户、抱养、过继等重点疑似人员,从中摸排失踪被拐儿童线索。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的儿童,立即由公安机关采血入库检验比对。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加强监管,防止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泄露。(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负责,区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5)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民政局负责)

  2.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1)明确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建立统一的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和量刑标准,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遵照执行市公安分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的认定规则和量刑标准。(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负责)

  (2)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等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依法惩处。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对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以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严惩。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卫健局、法院、检察院负责,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文旅局、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残联配合)

  (3)对受教唆、欺骗或者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从宽处理。(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法院、检察院负责)

  3.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解教儿童,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公安分局负责)

  (三)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1.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机制,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

  (1)加强街面救助,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建立行之有效的救助制度,细化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安置政策,明确救助流程和流转责任,推动回归家庭,保障被拐受害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公安分局、住建局负责)

  (2)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等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使被拐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负责,区发改局、教育局、卫健局、残联配合)

  (3)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发挥团属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巾帼志愿者等作用,引入专业社会服务,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救助。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团区委、妇联负责,区总工会、残联配合)

  (4)通过人像识别、DNA比对等手段,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民政局负责)

  (5)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由民政部门提交落户申请,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户籍,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措施。(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民政局、人社局负责)

  (6)指定1所以上综合医院或设有精神病专科的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具备残疾人鉴定的医院应当为被拐卖受害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鼓励医疗机构特别是精神专科医院积极开展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相关领域的课题研究。(责任单位:区卫健局、残联负责,区民政局配合)

  (7)推进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全城通办,方便被拐卖受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提升被拐卖受害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责任单位:区司法局负责,民政局配合)

  2.落实部门责任,发挥社区功能,加强社会关怀,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

  (1)做好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安置工作,建立入学安置台账。加强学校间的联系与衔接,帮助需要异地就学的被救助儿童做好转学手续和学籍接续,开展结对帮扶,充分发挥学校心理咨询室和心理健康教师专业作用,帮助被拐卖儿童抚平心理创伤。(责任单位:区教育局负责)

  (2)对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实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根据被拐卖受害人意愿,推荐转移就业和异地就业。(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负责,区民政局、教育局、总工会、妇联配合)

  (3)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负责,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4)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民政局负责,区人社局、团区委、妇联、残联配合)

  (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反拐工作宣传防范、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

  1.充分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手段,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反拐和防性侵宣传教育,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

  (1)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制作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宣传片,加大反拐节目的播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责任单位:区文旅局、融媒体中心负责,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团区委、妇联配合)

  (2)将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重点。(责任单位:区司法局负责,区会安局配合)

  (3)将反拐和防性侵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司法局负责,区公安分局配合)

  (4)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增强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反拐、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司法局负责,区教育局、公安分局、检察院、团区委、妇联配合)

  (5)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等重点场所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动员鼓励行业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及时报告和制止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负责)

  (6)加大对我区居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诈骗、反拐卖宣传力度,提升守法和防范风险意识。(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负责)

  (7)开发残疾人适用的宣传教育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安全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区残联负责,区文旅局、妇联配合)

  2.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规范反拐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评估制度。(责任单位:团区委、区妇联、公安分局、民政局负责)

  3.加强各级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增强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区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五)统筹安排经费保障,全力支持本地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

  1.将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加强打拐工作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负责)

  2.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予以援助和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责任单位:区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抓好组织领导。区反拐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区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每年制定反拐实施方案,各单位负责打拐工作的领导要强化责任,定期参加区反拐办公室联席会议,研究本部门反拐工作措施。各单位联络员要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至区反拐办公室。

  (二)抓好督导检查。区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每半年对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落实反拐主体责任情况组织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工作不扎实,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或本地区涉拐案件多发的,视情形挂牌督办。

  (三)抓好考评奖惩。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报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创新、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反拐工作先进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有关推优中重点考虑;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乡镇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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