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2121-2500-2019-00028 文号闽明环罚〔2019〕85号
发布机构 三元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19-05-13
标题 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2121-2500-2019-00028
文号 闽明环罚〔2019〕85号
发布机构 三元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19-05-13
标题 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13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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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3183D;法定代表人:周云明;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青年路38号1幢3层;施工地址:三明白沙康城水都二期工程项目工地):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申报午间施工许可,擅自进行扰民施工作业。
    2019年4月3日13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三元区白沙的康城水都二期工程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施工作业,主要施工行为为水泥搅拌和钢筋剪切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经查你公司2019年4月3日的午间施工作业未经我局审批,擅自进行施工作业。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勘察笔录等取证工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午间和夜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午间及夜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的相关规定。
    2019年4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9〕1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要求,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证。
    以上事实,还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9年4月3日现场检查照片;
    2.2019年4月3日《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19年4月10日《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林武燕)1份;
    4.2019年4月10日林武燕提供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2019年4月10日林武燕提供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云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
    6.2019年4月10日林武燕提供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林武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30点的量化,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罚没收入专户
    账户账号:18301010010004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3日




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3183D;法定代表人:周云明;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青年路38号1幢3层;施工地址:三明白沙康城水都二期工程项目工地):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申报午间施工许可,擅自进行扰民施工作业。
    2019年4月3日13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三元区白沙的康城水都二期工程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施工作业,主要施工行为为水泥搅拌和钢筋剪切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经查你公司2019年4月3日的午间施工作业未经我局审批,擅自进行施工作业。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勘察笔录等取证工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午间和夜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午间及夜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的相关规定。
    2019年4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9〕1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要求,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证。
    以上事实,还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9年4月3日现场检查照片;
    2.2019年4月3日《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19年4月10日《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林武燕)1份;
    4.2019年4月10日林武燕提供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2019年4月10日林武燕提供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云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
    6.2019年4月10日林武燕提供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林武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30点的量化,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罚没收入专户
    账户账号:18301010010004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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