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2121-2500-2019-00027 文号闽明环罚〔2019〕84号
发布机构 三元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19-05-13
标题 三明市正华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三明市正华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2121-2500-2019-00027
文号 闽明环罚〔2019〕84号
发布机构 三元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19-05-13
标题 三明市正华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三明市正华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正华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13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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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三明市正华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662806679E;法定代表人:陈龙;住所:三明市三元区华岭农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
    2019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三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内东侧存在一个鸡粪堆场未落实相应的“三防”措施,鸡粪堆场地面废水经地面漫流至场区旁的鱼塘,最后进入荆东小溪。
    2019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回头看”,现场发现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尚未整改完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的相关规定。
    2019年4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9〕1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要求,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证。
    以上事实,还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9年3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
    2.2019年3月11日《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19年3月21日《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陈龙)1份;
    4.2019年3月21日陈龙提供三明市正华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2019年3月21日陈龙提供三明市正华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
    6.2019年4月15日执法“回头看”现场检查照片;
    7.2019年4月15日执法“回头看”《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66点的量化:“……列入报告书类或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A.污染物排放超标;B.酿成群体性事件;C.构成行政拘留或刑事责任,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整改工作尚未完成,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罚没收入专户
    账户账号:18301010010004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3日

三明市正华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662806679E;法定代表人:陈龙;住所:三明市三元区华岭农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
    2019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三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内东侧存在一个鸡粪堆场未落实相应的“三防”措施,鸡粪堆场地面废水经地面漫流至场区旁的鱼塘,最后进入荆东小溪。
    2019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回头看”,现场发现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尚未整改完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的相关规定。
    2019年4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9〕1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要求,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证。
    以上事实,还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9年3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
    2.2019年3月11日《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19年3月21日《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陈龙)1份;
    4.2019年3月21日陈龙提供三明市正华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2019年3月21日陈龙提供三明市正华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
    6.2019年4月15日执法“回头看”现场检查照片;
    7.2019年4月15日执法“回头看”《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66点的量化:“……列入报告书类或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A.污染物排放超标;B.酿成群体性事件;C.构成行政拘留或刑事责任,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整改工作尚未完成,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罚没收入专户
    账户账号:18301010010004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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