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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2121-2500-2018-00112 | 文号 | 元环罚告字〔2018〕37号 |
发布机构 | 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 生成日期 | 2018-09-17 |
标题 | 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sm02121-2500-2018-00112 | ||
文号 | 元环罚告字〔2018〕37号 | ||
发布机构 | 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 ||
生成日期 | 2018-09-17 | ||
标题 | 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
有效性 | 有效 |
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154381379X;法定代表人:余家滨;住址:三明市三元区东霞):
经我局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擅自在夜间进行高噪声的施工作业。
2018年8月10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称你公司“永嘉天地”项目工地正在进行夜间施工,影响休息。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工地正在施工,搅拌车发出较大噪声,经查,你公司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擅自在夜间进行高噪声的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三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笔录、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并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公司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三元区环保局
联 系 人:徐一鸣
邮政编码:365001
联系电话:0598-8395658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7日
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154381379X;法定代表人:余家滨;住址:三明市三元区东霞):
经我局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擅自在夜间进行高噪声的施工作业。
2018年8月10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称你公司“永嘉天地”项目工地正在进行夜间施工,影响休息。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工地正在施工,搅拌车发出较大噪声,经查,你公司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擅自在夜间进行高噪声的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三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笔录、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并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公司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三元区环保局
联 系 人:徐一鸣
邮政编码:365001
联系电话:0598-8395658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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