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2101-1200-2018-00048 文号元政办〔2018〕103号
发布机构 三元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8-09-13
标题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元区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三元区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2101-1200-2018-00048
文号 元政办〔2018〕103号
发布机构 三元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8-09-13
标题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元区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三元区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元区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7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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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三元区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元区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区水环境综合治理,提升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创新驱动,绿色发展”主题,围绕“污在水中、源在岸上,根子在人”的治河思路,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联合行动”的总体工作要求,全面开展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有效遏制牛蛙养殖对水环境的污染,切实改善全区流域水环境质量。

  二、治理对象

  全区所有的牛蛙养殖场(户)

  三、治理时间

  从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2018年12月1日以后,全区全面禁止牛蛙养殖。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摸底阶段(9月15日至9月25日)。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通过会议、宣传车、标语、传单、张贴通告和微信等多种方式,主动宣传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养殖的危害性和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明确告知牛蛙养殖不符合健康养殖和环境保护要求,提高养殖业主思想认识,引导其积极主动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各乡(镇)要组织人员全面摸底,逐户登记,不留死角,由驻村领导、村干部和各养殖场(户)签字确认牛蛙养殖情况调查摸底表(附件1),牛蛙养殖情况调查摸底表于9月25日前上报区整治办(区河长办)。

  (二)告知确认阶段(9月25日至9月30日)。各乡(镇)要结合调查摸底情况,明确告知各养殖场(户)从即日起禁止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主动签收《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附件2),并分别承诺于9月30日、10月30日前自行拆除新建在建、原有养殖场所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有面貌,《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一式三份,乡(镇)、各养殖场(户)、区整治办各执一份。

  (三)督促治理阶段(9月25日至10月30日)。从9月25日起,各乡(镇)要禁止各养殖场(户)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督促原有各养殖场(户)在10月30日前自行拆除现有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有面貌。在此期间,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加强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打击。

  (四)执法整治阶段(10月30日至11月30日)。从10月30日起,对逾期未全部清理养殖场所及附属设施的养殖场(户),由相关乡(镇)以书面形式向区整治办申请联合执法,区整治办组织环保、水利、国土、农业、检察院、法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及相关乡(镇)进行联合执法,实行强制拆除处置,予以严厉打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相关费用由养殖场(户)自行承担。

  (五)巩固提高阶段(12月1日后)。12月1日后,各乡(镇)要根据整治情况,及时向区整治办提出书面报告申请验收。区整治办组织环保、水利、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对各乡(镇)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工作和督促检查,防止牛蛙养殖出现反弹。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区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整治办”),区整治办挂靠区河长办,负责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为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牛蛙养殖污染的专项治理工作。区环保、水利、国土、农业、检察院、法院、公安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做到目标明确、机构健全、责任到位、措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治理目标任务。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与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各养殖场(户)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意义、措施、进展和成效。

  (三)强化依法整治。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在治理期间,对逾期拒不拆除养殖场所及附属物的养殖场(户),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依法强制拆除;区环保、国土、水利、农业、检察院、法院、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牛蛙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以暴力手段抗拒拆除、阻挠治理工作等妨碍公务行为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严格督查考核。区整治办、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全面了解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意见,并督促抓好落实。对专项治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领导不力出现失误的,给生态文明建设造成损失的,将依据《三元区效能问责专项巡察制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附件:1.牛蛙养殖情况调查摸底表

       2.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

       3.三元区牛蛙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三元区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元区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区水环境综合治理,提升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创新驱动,绿色发展”主题,围绕“污在水中、源在岸上,根子在人”的治河思路,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联合行动”的总体工作要求,全面开展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有效遏制牛蛙养殖对水环境的污染,切实改善全区流域水环境质量。

  二、治理对象

  全区所有的牛蛙养殖场(户)

  三、治理时间

  从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2018年12月1日以后,全区全面禁止牛蛙养殖。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摸底阶段(9月15日至9月25日)。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通过会议、宣传车、标语、传单、张贴通告和微信等多种方式,主动宣传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养殖的危害性和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明确告知牛蛙养殖不符合健康养殖和环境保护要求,提高养殖业主思想认识,引导其积极主动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各乡(镇)要组织人员全面摸底,逐户登记,不留死角,由驻村领导、村干部和各养殖场(户)签字确认牛蛙养殖情况调查摸底表(附件1),牛蛙养殖情况调查摸底表于9月25日前上报区整治办(区河长办)。

  (二)告知确认阶段(9月25日至9月30日)。各乡(镇)要结合调查摸底情况,明确告知各养殖场(户)从即日起禁止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主动签收《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附件2),并分别承诺于9月30日、10月30日前自行拆除新建在建、原有养殖场所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有面貌,《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一式三份,乡(镇)、各养殖场(户)、区整治办各执一份。

  (三)督促治理阶段(9月25日至10月30日)。从9月25日起,各乡(镇)要禁止各养殖场(户)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督促原有各养殖场(户)在10月30日前自行拆除现有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有面貌。在此期间,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加强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打击。

  (四)执法整治阶段(10月30日至11月30日)。从10月30日起,对逾期未全部清理养殖场所及附属设施的养殖场(户),由相关乡(镇)以书面形式向区整治办申请联合执法,区整治办组织环保、水利、国土、农业、检察院、法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及相关乡(镇)进行联合执法,实行强制拆除处置,予以严厉打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相关费用由养殖场(户)自行承担。

  (五)巩固提高阶段(12月1日后)。12月1日后,各乡(镇)要根据整治情况,及时向区整治办提出书面报告申请验收。区整治办组织环保、水利、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对各乡(镇)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工作和督促检查,防止牛蛙养殖出现反弹。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区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整治办”),区整治办挂靠区河长办,负责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为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牛蛙养殖污染的专项治理工作。区环保、水利、国土、农业、检察院、法院、公安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做到目标明确、机构健全、责任到位、措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治理目标任务。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与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各养殖场(户)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意义、措施、进展和成效。

  (三)强化依法整治。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在治理期间,对逾期拒不拆除养殖场所及附属物的养殖场(户),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依法强制拆除;区环保、国土、水利、农业、检察院、法院、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牛蛙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以暴力手段抗拒拆除、阻挠治理工作等妨碍公务行为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严格督查考核。区整治办、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全面了解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意见,并督促抓好落实。对专项治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领导不力出现失误的,给生态文明建设造成损失的,将依据《三元区效能问责专项巡察制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附件:1.牛蛙养殖情况调查摸底表

       2.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

       3.三元区牛蛙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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