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2100-0200-2023-00020 文号元政规〔2023〕2号
发布机构 三元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5-10
标题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元区严厉打击盗采稀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2100-0200-2023-00020
文号 元政规〔2023〕2号
发布机构 三元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5-10
标题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元区严厉打击盗采稀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元区严厉打击盗采稀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0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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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

  为维护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区矿产资源领域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制定《三元区严厉打击盗采稀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0日

 

  三元区严厉打击盗采稀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稀土作为战略性资源,被我国列为保护性开采的特殊矿种,广泛应用于各领域,是新材料制造和尖端国防技术开发的关键性资源,被誉为“工业味精”,保护稀土资源,事关国家总体安全。为进一步加强稀土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监管,以更有力的措施、更严格的监管、更有效的执法,集中打击盗采稀土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稀土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盗采稀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人民为中心,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盗采稀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维护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区矿产资源领域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盗采、加工、销售稀土的非法违法行为。对无证开挖、打井、回收尾水等违法开采稀土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对明知承租人租赁土地(林地)从事非法开采稀土行为的土地(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人,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对为非法开采稀土行为提供帮助获取利益,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或为非法开采者通风报信、妨碍和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的稀土矿点。坚决防止盗采稀土点死灰复燃,按照“三不留一毁闭”(即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工棚厂房,毁闭井筒)的要求,及时拆除违法勘查开采稀土点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沉淀池,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主动发现机制

  1.落实巡查主体责任。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做好动态巡查,加强“插花地”巡查力度,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确保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打击。

  2.建立联动执法打击机制。成立由自然资源、公安、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工信、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打击非法开采稀土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重点矿区、重点乡镇(街道)开展督查。对非法开采稀土严重的乡镇(街道),启动联合执法机制,应所在乡镇(街道)要求组织执法力量开展重点打击。乡镇(街道)要充分发动基层组织,畅通各类线索来源,加大对辖区外来可疑人员和车辆的排查,通过无人机、用电、用工、化肥原料、矿产品运输销售等措施手段及时发现问题线索,配合做好线索摸排,协调处理相关问题,为依法打击提供支撑保障。

  3. 完善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非法开采稀土矿点在开挖、打井、未采出稀土半成品等违法行为前期阶段被乡镇(街道)巡查发现的,由区财政承担非法开采稀土破坏价值鉴定等相关鉴定费用;对非法开采稀土点已开始回收尾水、开采出稀土半成品的,或非法盗采行为已结束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承担辖区非法开采稀土破坏价值鉴定等相关鉴定费用。此外,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管委会、农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盗采稀土案件未及时巡查发现的,相关鉴定费用需与乡镇(街道)各自承担一半。为有效提高乡镇(街道)的动态巡查率,由区自然资源局与应急管理局沟通配合,将动态巡查执行情况列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之一。

  对措施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盗采稀土案件的(说明:乡镇(街道)主动发现或接群众举报发现及时查处并制止,未造成矿产资源流失的不列入),将视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二)完善共管共治,建立长效机制

  乡镇(街道)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和取缔关闭的长效机制,确保本辖区内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关闭取缔率达100%。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一名干部对挂点村进行日常监管,指导、监督村委会履行对集体土地的监管职责,禁止为非法采矿行为提供场地。对发现的盗采稀土点,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暂存(转移、保管)盗采稀土的设备、工具和矿产品,负责非法稀土矿点的取缔关闭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日常动态巡查工作,负责查处非法勘查开采稀土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出具破坏价值鉴定报告,对非法开采、破坏稀土矿产资源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提请区政府取缔关闭非法稀土矿点,指导属地组织力量取缔关闭非法稀土矿点。

  公安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移送的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案件及时立案侦查,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处理,维护关闭取缔非法采矿点的现场处置秩序,协助留置和传唤非法采矿人员接受执纪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

  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破坏森林和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负责落实好林地网格化巡查责任机制,指导基层林业站、护林员加强对林地特别是有稀土矿产资源的林地进行巡查,参与属地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稀土矿点,提出林木栽植措施建议。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参与属地依法关闭取缔非法稀土矿点,提出环境治理措施建议。

  水利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参与属地依法关闭取缔非法稀土矿点,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建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开采稀土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负责将乡镇(街道)动态巡查执行情况列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之一,各乡镇(街道)动态巡查执行情况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

  发改部门负责协调和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稀土矿产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工信部门负责加强稀土开采用电监管,依法严厉查处为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供电或转供电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指导和督促乡镇(街道)做好专项行动经费保障工作,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举报奖励工作,做好举报奖励资金保障。

  各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国有农场等国有单位,配合属地乡镇(街道),做好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农场的日常巡查工作。

  (三)建立有偿举报制度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盗采稀土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受理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举报线索经查实认定的,纳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达到行政、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第一举报人1万元。

  (四)全面摸排线索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到年底前,各乡镇(街道)按网格化管理要求,以行政村为最小监管网格单元,对辖区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及时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有关部门要深挖彻查卫片图斑、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等涉及稀土的违法案件线索,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及时核查落实,严肃查处。

  (五)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对涉嫌犯罪的盗采稀土违法犯罪案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出具破坏价值鉴定报告,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疑似“矿霸”等涉黑涉恶的违法采矿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和《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初步判定盗采稀土数额达5万元的标准,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收集证据,依法做好案件的接收、侦办、处置;检察院、法院做好案件的审查起诉、公益诉讼、审判和执行等工作,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该移送不移送、以行政处罚(处理)代替刑事处罚等问题。

  同时,自然资源、公安、法院应加强沟通会商,共同做好盗采稀土案件涉案物品的处置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相关单位要从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对非法勘查开采稀土持续保持高压姿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动员布置,全面组织摸排清查,实现稀土监管常态化,切实保护稀土资源。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强化协作能力,及时研究解决、沟通协调专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盗采稀土多发的区域,推动专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督导问责。各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履行职责,坚决防范专项行动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区政府督察室要适时组织督查检查,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瞒报漏报、有案不查等问题,要严厉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营造良好氛围。坚持正反面相结合,借助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信抖音等,及时公开曝光查处稀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震慑不法分子,积极宣传打击非法开采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稀土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监督、提供线索,形成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的联合监管局面,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乡镇(街道)按要求向区自然资源局报送专项行动方案和巡查制度,每月5日前汇总辖区工作进展情况(附件2、3)。各有关单位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请于2023年12月25日前报区自然资源局,邮箱:syzrkgg@sina.com。

  附件:1.三元区非法开采稀土资源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2.三元区严厉打击盗采稀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查情况统计表

      3.三元区严厉打击盗采稀土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成果 汇总表

      4.暂存清单样表

  附件1

  三元区非法开采稀土资源行为举报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共同遏制和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资源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稀土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稀土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三元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举报非法开采稀土资源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在三元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稀土资源非法开采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三元公安分局等单位调查核实后,根据本办法予以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 专项资金建立

  第四条 区财政负责下达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资源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三元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开采稀土举报的奖励。

  第五条 稀土打非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六条 举报下列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许可证开采;

  (二)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开采;

  (三)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共生、伴生矿种除外)开采;

  (四)以建设项目、生态修复等工程施工名义开采;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开采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举报的稀土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元区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和三元公安分局等单位掌握;

  (三)有具体的违法线索、事实。经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和三元公安分局现场查证属实,由区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前主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五)村两委干部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属地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和三元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与查处稀土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工作相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举报事项已被属地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和三元公安分局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四)经查证不属实的;

  (五)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有关机关已做出终结决定事项、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事项;

  (六)匿名举报;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在实名举报时,举报人应向有关部门提供能够保持联络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奖励执行以下标准和原则:

  (一)具有举报对象,经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平均分配。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举报奖励金的申报、发放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和三元公安分局负责举报奖励的复核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对举报调查核实或者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告知举报人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以及领取奖励金的方式等。

  第十三条 奖金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领取。现场领取奖金的,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领取奖励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银行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非现场领取的,举报人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向乡镇(街道)提供有效信息,经核实后,由举报奖励实施单位将奖励金汇至指定账户。原则上奖励金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本人银行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四章 举报和受理

  第十四条 对稀土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原则上按属地管理原则接收、处置举报信息。举报人应先行向属地乡镇(街道)举报,由其向区自然资源局汇报共同实施打击行动,或自行开展打击行动后将有关情况及举证材料向区自然资源局汇报;如有确切理由证明存在地方干扰、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等不宜向属地管理部门举报的,可直接逐级向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举报。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对稀土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e三明等政府平台;

  (二)向省、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属地乡镇(街道)去电、去访或信函进行举报;

  (三)其他合法的举报途径。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函告的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以及接受奖励等情况。

  第十八条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程序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为2年。

  三元区非法开采稀土资源行为举报奖励核验表

  *打非稀土〔202*〕*号

  举报人

  信息

  名字(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社会信用代码

 

  奖励领取方式

  (现金领取/转账领取)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举报内容

  年  月  日,举报人通过 (来访/电话/信件/邮件)反映,(违法行为人)从  年  月  日起,在(违法地址)从事(存在)非法开采稀土资源行为。

  乡镇(街道)意见

  填写模板:1.举报信息属实。已于  年  月  日进行打击,并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线索移交自然资源局。2.举报信息属实。无法确认违法主体,已于  年  月  日进行取缔关闭。3.应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区自然资源局意见

  填写模板:1.举报信息属实。已于   年  月  日进行打击,违法行为人非法开采稀土资源案件于年  月  日(查处/取缔关闭)。2.同意乡镇(街道)意见。

  区自然资源局(盖章)

  年  月  日

  三元公安分局意见

  填写模板:1.举报信息属实。已于  年  月  日进行打击,违法行为人非法开采稀土资源案件于  年  月  日(查处/取缔关闭)。2.同意乡镇(街道)意见。

  三元公安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

  局意见

  填写模板:同意乡镇(街道)意见。

  区财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注意事项

  一、表格由违法线索所在地乡镇(街道)发起填写。本表一式4份。

  二、表格编号首字以违法线索所在地名称首字命名,如“岩打非稀土〔2023〕1号”。

  三、举报人选择现金领取奖励的,在“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项填“无”。

  四、“举报内容”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填写。

  五、表格应当附带举证材料一并提交:一是违法线索登记表和举报信件、邮件等举报材料;二是无法确认违法主体直接打击的,提供现场打击同角度的前后时全面照片(照片注明打击时间、地点和拍摄人员);三是确认违法主体立案查处的,提供现场打击同角度的前后时全面照片(照片注明打击时间、地点和拍摄人员)。

  六、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表格连同相关佐证资料发往区财政局核验。

  七、区财政局核验同意发放奖励的,乡镇(街道)应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举报人来领取,或告知转账期限提醒查收。

  八、“举报内容”事项中括号为提醒内容,实际填写中请务必删除,本填写注意事项也无需保留。

  附件2

  三元区严厉打击盗采稀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排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乡镇(街道)

  巡查稀土非法开采易发地(个)

  出动人数(次)

  发现稀土违法违规行为(起)

  拆除、没收、暂扣非法采矿设备(台、辆、套)

  没收矿产品(吨)

  取缔关闭盗采稀土点(个)

  备注

               
               

  注:本表填报为专项行动以来,每月开展情况数据。

  附件3

  三元区严厉打击盗采稀土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成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发生几起

  罚款(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没收矿产品(吨)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份)

  行政拘留(人)

  刑事拘留(人)

  追究刑事责任(人)

  党政纪处分(人)

  拆除、没收、暂扣非法采矿设备(台、辆、套)

  备注

                     
                     

  注:本表填报为专项行动以来,每月开展情况数据。

  附件4

  暂存清单样表

  案件名称: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暂存乡镇(街道):                时间: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

  为维护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区矿产资源领域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制定《三元区严厉打击盗采稀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0日

 

  三元区严厉打击盗采稀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稀土作为战略性资源,被我国列为保护性开采的特殊矿种,广泛应用于各领域,是新材料制造和尖端国防技术开发的关键性资源,被誉为“工业味精”,保护稀土资源,事关国家总体安全。为进一步加强稀土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监管,以更有力的措施、更严格的监管、更有效的执法,集中打击盗采稀土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稀土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盗采稀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人民为中心,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盗采稀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维护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区矿产资源领域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盗采、加工、销售稀土的非法违法行为。对无证开挖、打井、回收尾水等违法开采稀土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对明知承租人租赁土地(林地)从事非法开采稀土行为的土地(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人,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对为非法开采稀土行为提供帮助获取利益,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或为非法开采者通风报信、妨碍和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的稀土矿点。坚决防止盗采稀土点死灰复燃,按照“三不留一毁闭”(即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工棚厂房,毁闭井筒)的要求,及时拆除违法勘查开采稀土点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沉淀池,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主动发现机制

  1.落实巡查主体责任。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做好动态巡查,加强“插花地”巡查力度,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确保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打击。

  2.建立联动执法打击机制。成立由自然资源、公安、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工信、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打击非法开采稀土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重点矿区、重点乡镇(街道)开展督查。对非法开采稀土严重的乡镇(街道),启动联合执法机制,应所在乡镇(街道)要求组织执法力量开展重点打击。乡镇(街道)要充分发动基层组织,畅通各类线索来源,加大对辖区外来可疑人员和车辆的排查,通过无人机、用电、用工、化肥原料、矿产品运输销售等措施手段及时发现问题线索,配合做好线索摸排,协调处理相关问题,为依法打击提供支撑保障。

  3. 完善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非法开采稀土矿点在开挖、打井、未采出稀土半成品等违法行为前期阶段被乡镇(街道)巡查发现的,由区财政承担非法开采稀土破坏价值鉴定等相关鉴定费用;对非法开采稀土点已开始回收尾水、开采出稀土半成品的,或非法盗采行为已结束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承担辖区非法开采稀土破坏价值鉴定等相关鉴定费用。此外,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管委会、农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盗采稀土案件未及时巡查发现的,相关鉴定费用需与乡镇(街道)各自承担一半。为有效提高乡镇(街道)的动态巡查率,由区自然资源局与应急管理局沟通配合,将动态巡查执行情况列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之一。

  对措施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盗采稀土案件的(说明:乡镇(街道)主动发现或接群众举报发现及时查处并制止,未造成矿产资源流失的不列入),将视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二)完善共管共治,建立长效机制

  乡镇(街道)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和取缔关闭的长效机制,确保本辖区内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关闭取缔率达100%。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一名干部对挂点村进行日常监管,指导、监督村委会履行对集体土地的监管职责,禁止为非法采矿行为提供场地。对发现的盗采稀土点,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暂存(转移、保管)盗采稀土的设备、工具和矿产品,负责非法稀土矿点的取缔关闭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日常动态巡查工作,负责查处非法勘查开采稀土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出具破坏价值鉴定报告,对非法开采、破坏稀土矿产资源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提请区政府取缔关闭非法稀土矿点,指导属地组织力量取缔关闭非法稀土矿点。

  公安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移送的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案件及时立案侦查,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处理,维护关闭取缔非法采矿点的现场处置秩序,协助留置和传唤非法采矿人员接受执纪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

  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破坏森林和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负责落实好林地网格化巡查责任机制,指导基层林业站、护林员加强对林地特别是有稀土矿产资源的林地进行巡查,参与属地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稀土矿点,提出林木栽植措施建议。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参与属地依法关闭取缔非法稀土矿点,提出环境治理措施建议。

  水利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参与属地依法关闭取缔非法稀土矿点,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建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开采稀土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负责将乡镇(街道)动态巡查执行情况列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之一,各乡镇(街道)动态巡查执行情况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

  发改部门负责协调和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稀土矿产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工信部门负责加强稀土开采用电监管,依法严厉查处为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供电或转供电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指导和督促乡镇(街道)做好专项行动经费保障工作,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举报奖励工作,做好举报奖励资金保障。

  各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国有农场等国有单位,配合属地乡镇(街道),做好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农场的日常巡查工作。

  (三)建立有偿举报制度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盗采稀土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受理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举报线索经查实认定的,纳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达到行政、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奖励第一举报人1万元。

  (四)全面摸排线索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到年底前,各乡镇(街道)按网格化管理要求,以行政村为最小监管网格单元,对辖区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及时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有关部门要深挖彻查卫片图斑、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等涉及稀土的违法案件线索,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及时核查落实,严肃查处。

  (五)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对涉嫌犯罪的盗采稀土违法犯罪案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出具破坏价值鉴定报告,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疑似“矿霸”等涉黑涉恶的违法采矿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和《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初步判定盗采稀土数额达5万元的标准,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收集证据,依法做好案件的接收、侦办、处置;检察院、法院做好案件的审查起诉、公益诉讼、审判和执行等工作,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该移送不移送、以行政处罚(处理)代替刑事处罚等问题。

  同时,自然资源、公安、法院应加强沟通会商,共同做好盗采稀土案件涉案物品的处置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相关单位要从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对非法勘查开采稀土持续保持高压姿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动员布置,全面组织摸排清查,实现稀土监管常态化,切实保护稀土资源。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强化协作能力,及时研究解决、沟通协调专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盗采稀土多发的区域,推动专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督导问责。各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履行职责,坚决防范专项行动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区政府督察室要适时组织督查检查,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瞒报漏报、有案不查等问题,要严厉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营造良好氛围。坚持正反面相结合,借助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信抖音等,及时公开曝光查处稀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震慑不法分子,积极宣传打击非法开采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稀土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监督、提供线索,形成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的联合监管局面,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乡镇(街道)按要求向区自然资源局报送专项行动方案和巡查制度,每月5日前汇总辖区工作进展情况(附件2、3)。各有关单位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请于2023年12月25日前报区自然资源局,邮箱:syzrkgg@sina.com。

  附件:1.三元区非法开采稀土资源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2.三元区严厉打击盗采稀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查情况统计表

      3.三元区严厉打击盗采稀土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成果 汇总表

      4.暂存清单样表

  附件1

  三元区非法开采稀土资源行为举报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共同遏制和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资源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稀土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稀土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三元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举报非法开采稀土资源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在三元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稀土资源非法开采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三元公安分局等单位调查核实后,根据本办法予以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 专项资金建立

  第四条 区财政负责下达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资源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三元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开采稀土举报的奖励。

  第五条 稀土打非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六条 举报下列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许可证开采;

  (二)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开采;

  (三)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共生、伴生矿种除外)开采;

  (四)以建设项目、生态修复等工程施工名义开采;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开采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举报的稀土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元区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和三元公安分局等单位掌握;

  (三)有具体的违法线索、事实。经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和三元公安分局现场查证属实,由区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前主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五)村两委干部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属地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和三元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与查处稀土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工作相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举报事项已被属地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和三元公安分局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四)经查证不属实的;

  (五)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有关机关已做出终结决定事项、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事项;

  (六)匿名举报;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在实名举报时,举报人应向有关部门提供能够保持联络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奖励执行以下标准和原则:

  (一)具有举报对象,经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平均分配。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举报奖励金的申报、发放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和三元公安分局负责举报奖励的复核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对举报调查核实或者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告知举报人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以及领取奖励金的方式等。

  第十三条 奖金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领取。现场领取奖金的,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领取奖励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银行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非现场领取的,举报人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向乡镇(街道)提供有效信息,经核实后,由举报奖励实施单位将奖励金汇至指定账户。原则上奖励金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本人银行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四章 举报和受理

  第十四条 对稀土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原则上按属地管理原则接收、处置举报信息。举报人应先行向属地乡镇(街道)举报,由其向区自然资源局汇报共同实施打击行动,或自行开展打击行动后将有关情况及举证材料向区自然资源局汇报;如有确切理由证明存在地方干扰、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等不宜向属地管理部门举报的,可直接逐级向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举报。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对稀土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e三明等政府平台;

  (二)向省、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属地乡镇(街道)去电、去访或信函进行举报;

  (三)其他合法的举报途径。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函告的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以及接受奖励等情况。

  第十八条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程序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为2年。

  三元区非法开采稀土资源行为举报奖励核验表

  *打非稀土〔202*〕*号

  举报人

  信息

  名字(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社会信用代码

 

  奖励领取方式

  (现金领取/转账领取)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举报内容

  年  月  日,举报人通过 (来访/电话/信件/邮件)反映,(违法行为人)从  年  月  日起,在(违法地址)从事(存在)非法开采稀土资源行为。

  乡镇(街道)意见

  填写模板:1.举报信息属实。已于  年  月  日进行打击,并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线索移交自然资源局。2.举报信息属实。无法确认违法主体,已于  年  月  日进行取缔关闭。3.应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区自然资源局意见

  填写模板:1.举报信息属实。已于   年  月  日进行打击,违法行为人非法开采稀土资源案件于年  月  日(查处/取缔关闭)。2.同意乡镇(街道)意见。

  区自然资源局(盖章)

  年  月  日

  三元公安分局意见

  填写模板:1.举报信息属实。已于  年  月  日进行打击,违法行为人非法开采稀土资源案件于  年  月  日(查处/取缔关闭)。2.同意乡镇(街道)意见。

  三元公安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

  局意见

  填写模板:同意乡镇(街道)意见。

  区财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注意事项

  一、表格由违法线索所在地乡镇(街道)发起填写。本表一式4份。

  二、表格编号首字以违法线索所在地名称首字命名,如“岩打非稀土〔2023〕1号”。

  三、举报人选择现金领取奖励的,在“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项填“无”。

  四、“举报内容”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填写。

  五、表格应当附带举证材料一并提交:一是违法线索登记表和举报信件、邮件等举报材料;二是无法确认违法主体直接打击的,提供现场打击同角度的前后时全面照片(照片注明打击时间、地点和拍摄人员);三是确认违法主体立案查处的,提供现场打击同角度的前后时全面照片(照片注明打击时间、地点和拍摄人员)。

  六、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表格连同相关佐证资料发往区财政局核验。

  七、区财政局核验同意发放奖励的,乡镇(街道)应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举报人来领取,或告知转账期限提醒查收。

  八、“举报内容”事项中括号为提醒内容,实际填写中请务必删除,本填写注意事项也无需保留。

  附件2

  三元区严厉打击盗采稀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排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乡镇(街道)

  巡查稀土非法开采易发地(个)

  出动人数(次)

  发现稀土违法违规行为(起)

  拆除、没收、暂扣非法采矿设备(台、辆、套)

  没收矿产品(吨)

  取缔关闭盗采稀土点(个)

  备注

               
               

  注:本表填报为专项行动以来,每月开展情况数据。

  附件3

  三元区严厉打击盗采稀土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成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发生几起

  罚款(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没收矿产品(吨)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份)

  行政拘留(人)

  刑事拘留(人)

  追究刑事责任(人)

  党政纪处分(人)

  拆除、没收、暂扣非法采矿设备(台、辆、套)

  备注

                     
                     

  注:本表填报为专项行动以来,每月开展情况数据。

  附件4

  暂存清单样表

  案件名称: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暂存乡镇(街道):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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