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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事项类别: 承诺件
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2006年卫生部令第35号)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闽卫医[2008]52号) 第三条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报条件: 1.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七、八条规定。 3.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4.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医疗机构。
办理流程: 办理本事项的办理流程,文字描述。应以序号形式表明流程顺序。
承办单位(部门): 医政中医和基层卫生股
责任科室: 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办理地址: 三元区政府3楼314办公室,邮编:365001
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方式: 8337025
监督电话: 8336589
受理形式:
序号 材料编码 材料名称 材料分类 材料说明 表格模板下载
1 003740987XK00801_01 设置申请书
2 003740987XK00801_02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003740987XK00801_03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 003740987XK00801_04 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5 003740987XK00801_05 设置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其中个体诊所的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6 003740987XK00801_06 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门诊部、医院类)的,还需提交由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书;
7 003740987XK00801_07 健康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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