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事项类别: |
承诺件
|
办理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2006年卫生部令第35号)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闽卫医[2008]52号)
第三条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申报条件: |
1.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七、八条规定。
3.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4.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医疗机构。
|
办理流程: |
办理本事项的办理流程,文字描述。应以序号形式表明流程顺序。
|
承办单位(部门): |
医政中医和基层卫生股
|
责任科室: |
三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办理地址: |
三元区政府3楼314办公室,邮编:365001
|
办理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联系方式: |
8337025
|
监督电话: |
8336589
|
受理形式: |
|
序号 |
材料编码 |
材料名称 |
材料分类 |
材料说明 |
表格模板下载 |
1
|
003740987XK00801_01
|
设置申请书
|
无
|
无
|
|
2
|
003740987XK00801_02
|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无
|
无
|
|
3
|
003740987XK00801_03
|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无
|
无
|
|
4
|
003740987XK00801_04
|
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
无
|
无
|
|
5
|
003740987XK00801_05
|
设置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其中个体诊所的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
无
|
无
|
|
6
|
003740987XK00801_06
|
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门诊部、医院类)的,还需提交由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书;
|
无
|
无
|
|
7
|
003740987XK00801_07
|
健康体检证明
|
无
|
无
|
|
【打印】【收藏】
【收藏】【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