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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延续许可

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延续许可
事项类别: 承诺件
办理依据: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六条,“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报条件: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届满30日前。
办理流程: 申报初审-受理申请-现场勘查-审批-发证
承办单位(部门): 三元区民政局救灾股
责任科室: 三元区民政局
办理地址: 三元区民政局
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方式: 8328821
监督电话: 5177108(市民政局监察室) 8885818(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科)8234567(市效能办)
受理形式: 网上申请和预审,窗口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序号 材料编码 材料名称 材料分类 材料说明 表格模板下载
1 00374091XXK01601_01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2 00374091XXK01601_02 法人登记证书(执照)副本
3 00374091XXK01601_03 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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